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二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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