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二百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二百七十二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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