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二百三十八条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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