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二百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二百九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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