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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