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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