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