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三条 本解释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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