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五百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属于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二)不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符合缺席审判程序的其他适用条件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十日以内补送;三十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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