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五百九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五百九十八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三)是否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明确的境外居住地、联系方式等;
(四)是否写明被告人涉嫌有关犯罪的主要事实,并附证据材料;
(五)是否写明被告人有无近亲属以及近亲属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六)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并附证据材料;
(七)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前款规定的材料需要翻译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一并移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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