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百五十三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逮捕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逮捕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