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第二节 开庭准备

第五百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开庭准备 第五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进行心理疏导;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心理疏导、心理测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进行。
心理测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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