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零二条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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