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章 证 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章 证 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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