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六百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六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