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六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六百三十三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三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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