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六百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六百二十六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脱逃或者死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缺席审判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