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章 管 辖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章 管 辖 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