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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