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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