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六条 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三日内,将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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