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条 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