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四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四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