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四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四百三十条 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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