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四百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四百二十六条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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