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四百二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