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第三节 审 判

第四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审 判 第四百八十五条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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