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四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