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决定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以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3-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