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主张仅以网络购买者可以任意选择的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仅以网络购买者可以任意选择的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