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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