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