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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