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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