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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