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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