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