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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