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九十一条 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