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九、诉讼费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九、诉讼费用 第一百九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