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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