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