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