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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