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