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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