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一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