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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