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管辖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管辖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