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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